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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俗話說“讀千捲書,行萬里路”。年逾七旬的馬老退休後,就是抱著這樣的心態,在2009年春天,和老伴一起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游。旅行社與馬老簽訂了旅游合同,收取了團費並出具了發票。等到約定的出發日期前一天,該旅行社給馬老打電話稱,馬老和老伴已經年過七十,可能需要工作人員額外照顧,為了給他們提供更好的服務,他們除了團費外還需要再付2000元“老年費”,繳納以後可以享受額外的一些優待。馬老聽了以後斷然拒絕,認為雙方借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,沒有理由再額外收取“老年費”。
  在馬老義正詞嚴的堅持下,旅行社沒有再強行讓他繳納“銀行利率老年費”,馬老和老伴如期參加了該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游。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用餐時,因飯店內樓梯臺階濕滑,馬老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,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6000餘元。結果本想飽覽美景的馬老提前結束了游程,和老伴回到家鄉進行康復治療。
  馬老回到家鄉治療期間,多次與旅行社協商處理。旅行社同意退還馬老未完成游程的團費燒烤,但是拒絕對馬老的受傷承擔責任。
  傷愈後,馬老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旅行社支付醫療費6000元。旅行社答辯說,由於馬老沒有交納“老年費”,所以不享有額外的特殊服務。他是在飯店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與旅行社沒有任何關係,如果他認為是地面濕滑致其摔倒的那他應該起訴飯店。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按規定支付了有關費用,雙方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係,依照合同法第107條: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、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”的規定,旅支票貼現游合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,各方均應當全面履行合同,如果一方違約,則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》第7條第1款規定:“旅游經營者、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財產損失,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、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對游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。因此由於被告指定用餐的飯店樓梯濕滑,導致原告跌倒受傷,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條件存在瑕疵,違反了合同義務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據此,法院判決被告全額賠償原告的損失。
  楊波(本欄由CCTV12《法律講堂》供稿京站美食,文中人物均為化名。)  (原標題:擾亂視聽的“老年費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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